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法定代表人陈宏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龙。被执行人杨忠兵。被执行人杨中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龙、杨忠兵、杨中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杨龙的妻子周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已依法追加周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周最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在对其异议进行审查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陂横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晋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