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94号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亚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子谦,公司员工。
被告:刘文江,住宁国市。
被告:姚玉娟,住宁国市。
被告:刘文华,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亚夏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江、姚玉娟、刘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