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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94号

安徽省宣城市亚夏担保有限公司诉刘文江、姚玉娟、刘文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5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亚夏担保有限公司,刘文江,姚玉娟,刘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二初字第00394号

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亚夏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

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子谦,公司员工。

被告:刘文江,住宁国市。

被告:姚玉娟,住宁国市。

被告:刘文华,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宣城市亚夏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文江、姚玉娟、刘文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启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丽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