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海华,曾用名谭会华,男,被告人谭仕稳,曾用名谭士稳,男,被告人谭会钧,男,三被告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13日被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谭海华于同年6月9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谭仕稳、谭会钧于同年6月13日经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合山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刑诉(2013)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鲜、代理检察员韦承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谭XX(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各自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伙同谭XX携带油锯、手锯、柴刀窜到合山市柳花岭林场1林班2经营班2小班莫耐岭林区,盗伐尾叶桉林木24棵,截成短材后利用三轮摩托车装载,四人在将木材运输至忻城县思练镇乾定村时被公安人员截获,被盗伐的木材被缴获后发还给被害单位。经调查,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2立方米。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谭XX(另案处理)经密谋后,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各自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伙同谭XX携带油锯、手锯、柴刀窜到合山市柳花岭林场1林班2经营班2小班莫耐岭林区,盗伐尾叶桉林木24棵,截成短材后利用三轮摩托车装载,四人在将木材运输至忻城县思练镇乾定村时被公安人员截获,被盗伐的木材被缴获后发还给被害单位。经调查,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为4.2立方米。另查明,合山市北泗乡文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的社会调查报告)称: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平时在村里,为人老实,从未有任何违法行为,希望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充分考虑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的家庭情况及其悔罪表现,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村委将和家庭对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进行帮教,使其悔过自新,给覃兴重新做人的机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木材检验检尺服务中心���材检尺码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照片、山界林权证复印件、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罗某某、谭某某证言、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尾叶桉原木材积换算蓄积量的报告、勘验、指认笔录、谭海华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犯盗伐林木罪罪名成立。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请求本院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海华、谭仕稳、谭会钧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海华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谭仕稳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人谭会钧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作案工具:红色半新旧(车牌桂GB55**)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红色半新旧(车牌桂G05J**)三轮摩托车一辆、红色半新旧(车牌桂G05K**)三轮载货摩托车一辆以及大红马牌红色油锯一台、手锯二把、柴刀三把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张民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荣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