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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20号

原告钟镇洪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镇洪,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20号原告钟镇洪,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原告钟镇洪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镇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镇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