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520号原告钟镇洪,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健,总经理。
原告钟镇洪诉被告西安爱家超市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镇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镇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新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