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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9877号

王辉与肖志坚、叶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辉,肖志坚,叶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9877号原告王辉,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委托代理人杨雪明,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志坚,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告叶颖,女,196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原告王辉与被告肖志坚、叶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汪彩英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人民陪审员  陈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