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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263号

李俊亮诉长治市鑫和豆制品有限公司、申建卫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李俊亮,长治市鑫和豆制品有限公司,申建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李俊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绿,男,汉族。

被告:长治市鑫和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建卫。

被告:申建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安,长治县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亮诉被告长治市鑫和豆制品有限公司、申建卫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亮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亮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5元,减半收取57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斌

审 判 员  茹海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