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李俊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小绿,男,汉族。
被告:长治市鑫和豆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建卫。
被告:申建卫,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全安,长治县苏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亮诉被告长治市鑫和豆制品有限公司、申建卫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亮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俊亮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95元,减半收取57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斌
审 判 员 茹海峰
人民陪审员 张艳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