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1217号原告洛阳德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开元大道。法定代表人施德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御河路14号。法定代表人王惠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德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德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德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荆州市金兴纺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法忠
代理
审判员 胡 肸
人民陪审员 雷正钦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薇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