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固始县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拆迁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拆迁指挥部)。法定代表人赵安民,该部指挥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刚,蓼城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付成刚,男,1957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世传,固始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拆迁指挥部因与被上诉人付成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拆迁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陈志刚、丰培勇,被上诉人付成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世传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认为,原告拆迁指挥部虽经固始县人民政府形文成立,但它是临时机构,不是依法成立,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付成刚对不具有当原告资格的拆迂指挥部提出反诉,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
一、驳回固始县新农村示范小区拆迁建设指挥部对付成刚的起诉。
二、驳回付成刚对固始县新农村示范小区拆迁建设指挥部的反诉。拆迁指挥部不服上诉称,一、其是县委、政府为崇学苑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的拆迁建设专门形文成立的指挥部,该示范住宅小区的拆迁、安置、建设工作均由上诉人负责。与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具体落实补偿安置协议,可见其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其他组织)。
二、本案与被上诉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是上诉人,只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能够享有该协议约定的权利,承担约定的义务。固始县人民检察固检文(2012)73号《关于固始县纪检委移交的蔡启兵等人上访反映崇学苑小区拆迁安置不公,相关人员是否涉嫌渎职罪的调查报告》认为:“付成刚的安置协议属部分无效的合同,建议向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上诉人是协议的签订当事人,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部分无效。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系临时机构,就片面认定上诉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上级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付成刚答辩称,一、被答辩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为加快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开发力度,推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固始县人民政府于2006年10月11日以固政文(2006)207号文件成立了“固始县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拆迁建设工作指挥部”。该指挥部只是县政府为完成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拆迁建设工作而设立的、由相关工作部门共同参加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其不是依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的机关法人;其无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也不是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故该指挥部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二、固始县人民政府应为本案当事人。为协调落实崇学苑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拆迁建设工作,经县政府决定,以“固始县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拆迁建设工作指挥部”名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委托原城关镇人民政府现蓼城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因“固始县新农村示范住宅小区拆迁建设工作指挥部”既不是机关法人,也不是适格的“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规定,设立该机构的县政府应为本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的当事人;因城关镇人民政府或蓼城街道办事处均是受县政府委托具体实施补偿安置的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县政府承担法律责任,即县政府应为本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案的当事人。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既不是机关法人,也不是适格的“其他组织”,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拆迁指挥部是否是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应该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拆迁指挥部是固始县人民政府为加快新农村示范小区开发力度,成立的临时机构,组成人员是相关单位的领导,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办公人员,没有进行依法登记。原审认定其不是依法成立,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拆迁指挥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贵瑛
审判员 刘友成
审判员 李在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