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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08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吕艳波、程永田、王素恒、杨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吕艳波,程永田,王素恒,杨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责人高晨晖,任行长。地址涉县。委托代理人段新亮、江卫兵,银行职工。被告吕艳波,农民。被告程永田,农民。被告王素恒,农民。被告杨现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被告王素恒、王爱香、吕艳波、杨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吕艳波、程永田、王爱香、杨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