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责人高晨晖,任行长。地址涉县。委托代理人段新亮、江卫兵,银行职工。被告吕艳波,农民。被告程永田,农民。被告王素恒,农民。被告杨现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与被告王素恒、王爱香、吕艳波、杨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吕艳波、程永田、王爱香、杨现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春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