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淇滨民初字第2050号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瑞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大连市金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军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金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绿源新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郝海玉
审 判 员 周勇瑞
人民陪审员 王玉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