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27号

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诉被告陕西天舒医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当事人
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陕西天舒医药有限公司,马彦林,陈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27号

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民,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舒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地标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马彦林,董事长。

被告:马彦林,男,52岁,汉族。

被告:陈浩,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诉被告陕西天舒医药有限公司、马彦林、陈浩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唐星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金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