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27号
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环城北路187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民,总经理。
被告:陕西天舒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地标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马彦林,董事长。
被告:马彦林,男,52岁,汉族。
被告:陈浩,男,40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诉被告陕西天舒医药有限公司、马彦林、陈浩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海丹企业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唐星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金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