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728号
申请执行人:余敏娜。
被执行人:象山万星针织厂。住所地:象山县。代表人:徐兴定,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徐兴定,(公民身份号码×××4559)。
被执行人:郑爱芳,(公民身份号码×××4528)。余敏娜与象山万星针织厂、徐兴定、郑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甬象商初字第17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余敏娜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万星针织厂、徐兴定、郑爱芳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敏娜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72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