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4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务农。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11月2日被罚款5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4月25日被抓,次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于同年9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5日20时55分,被告人林某饮酒后驾驶浙C×××××号微型普通客车途经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172号前地段时被民警查获,并于21时15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车辆及现场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秋霞
人民陪审员 陈建弟
人民陪审员 唐敬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