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张慧珍,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被告丁凯,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刘海,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珍与被告丁凯、刘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珍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张慧珍负担。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志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