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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二初字第270号

张慧珍与丁凯、刘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慧珍,丁凯,刘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张慧珍,女,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被告丁凯,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刘海,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珍与被告丁凯、刘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慧珍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张慧珍负担。

审判员  张成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志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