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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执字第688号

杨进友申请执行董广来、陈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进友,董广来、陈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民执字第688号申请执行人杨进友。被执行人董广来、陈梅。本院在执行杨进友申请执行董广来、陈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刘新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