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485号
原告:保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燕赵北街8号。
法定代表人:郄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剑、廖秋权,广东广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69号三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马天洲。
第三人:广州某学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号。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锋,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某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茵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谭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