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景行执恢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苏春华。被执行人窦立国。被执行人陈红梅。本院在执行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窦立国、陈红梅违法生育子女一案中,因窦立国长期外出不在家,具体地址不详,也没有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景育征决字(2012)第011-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爱民
审判员 王丽妍
审判员 陈忠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