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宽宁。委托代理人刘喜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育才技术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大苏路中段。负责人XXX,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杜小绒。委托代理人何秀峰。
上诉人张宽宁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育才技术学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宽宁于2013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宽宁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宽宁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宽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肖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