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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2297号

史某与励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2297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工人。

被执行人:励某,车床工。史某与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励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史某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励某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22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代理

审判员 黄 欢

代理

审判员 郑淑旖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