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梨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唐某,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聂某某,男,1979年3月27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3年9月18日进行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审判员 : 王 德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洪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