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吴昱凯(系深圳市成功创业机械设备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238。委托代理人张曦,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谷自民。委托代理人汪险峰,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德文,广东融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昱凯诉被告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昱凯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跃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昱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6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781元,由原告吴昱凯负担。
审 判 长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莫营和
人民陪审员 温国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代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