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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1302-3号

刘良斌与施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良斌,施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1302-3号申请执行人刘良斌,男,1979年6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施斌,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良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施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良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一初字第01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