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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48号

宋久华诉陆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久华,陆占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48号申请执行人宋久华,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陆占军,住双辽市。宋久华诉陆占军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二年八月七日作出了(2012)双郊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00元及诉讼费,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铁铮

审判员 :杨玉福

审判员 : 董 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