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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鹿民初字第582号

原告张坤杰诉陈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21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坤杰,陈震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张坤杰,男,现年36岁,汉族,住鹿邑县。被告陈震东,男,现年30岁,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杰诉陈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滨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