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鹿民初字第582号原告张坤杰,男,现年36岁,汉族,住鹿邑县。被告陈震东,男,现年30岁,汉族,住鹿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坤杰诉陈震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坤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滨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