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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叶大利与被执行人周金进、周香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大利,周金进,周香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叶大利(曾用名叶大力),女,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华大学退休职工,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周金进,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周香花,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叶大利与周金进、周香花民间借贷纠纷(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金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11月6日扣划周金进银行存款45000元,2013年7月8日扣划周金进银行存款3097元,被执行人周金进于2013年8月29日,将57000元执行款存入本院帐户。2013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叶大利因被执行人周金进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