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叶大利(曾用名叶大力),女,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北华大学退休职工,住吉林市。
被执行人:周金进,男,195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周香花,女,195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叶大利与周金进、周香花民间借贷纠纷(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2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金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2年11月6日扣划周金进银行存款45000元,2013年7月8日扣划周金进银行存款3097元,被执行人周金进于2013年8月29日,将57000元执行款存入本院帐户。2013年9月24日,申请执行人叶大利因被执行人周金进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2)吉丰民二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李玉民
代理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