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搬民初字第0846号

孔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孔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846号原告孔某某。被告孙某某。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亚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