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846号原告孔某某。被告孙某某。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亚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婕 来源:
孔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846号原告孔某某。被告孙某某。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
审判员 吴亚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