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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852号

王满义与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满义,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满义。被执行人赵永利。被执行人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屈松记,董事长。王满义诉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一初字第2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永利、河南嵩基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770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