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581号之二原告刘惠勤,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520。被告钟发义,男,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6475。系珠海市香××脚手架工程××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勤诉被告钟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惠勤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勤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6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30元,由原告刘惠勤负担。
审判员 赖伟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