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10号
原告:肖兆永,男,1981年12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孙忠平,男,1980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肖兆永诉被告孙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兆永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兆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兆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兆永负担。
审判员 袁志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