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5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亚南,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1日被拘传到案,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1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南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聪婷、被告人王亚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某日,被告人王亚南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海南村购得自制猎枪1支及子弹3发,藏匿于杭州湾新区世纪城北面搅拌站菜场旁的桥洞内。经鉴定,该自制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2013年5月10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亚南事先取出上述自制猎枪,准备截住前来索要其老板赌博机店内股份的李某等人,在对方逃跑时,被告人王亚南开枪射击李某背部,致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被他人用枪打伤致左肺上下野各留有一处类圆形高密度异物,此伤构成重伤;右侧顶骨板障内类圆形异物,对应颅骨内板可见碎片向颅腔突出、腹腔遗留内类圆形异物,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及神经,上述伤分别构成轻伤。被告人王亚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亚南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54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罗某、孙某、奕军林、杨某、张某、单某、刘某甲、余某、王某、刘某乙的证言、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扣押清单、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亚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南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又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亚南一人犯二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亚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亚南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违禁品自制猎枪一支及子弹二发,应予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亚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二、自制猎枪一支、子弹二发(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金 藕
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
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