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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中执字第87号

颜治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5-16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中执字第87号被执行人颜某某。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颜某某自动履行了该判决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并处颜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王学龙

审判员  周光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