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达中执字第87号被执行人颜某某。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被执行人颜某某自动履行了该判决判处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达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并处颜某某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继军
审判员 王学龙
审判员 周光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晓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