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保字第101号
申请人:杨喜爱。
被
申请人:夏安安。申请人杨喜爱与被申请人夏安安因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夏安安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爵溪街道镇前街华荣综合楼××号××单元102室(产权证号:2008-0××3)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并已提供企业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夏安安名下的坐落于象山县爵溪街道镇前街华荣综合楼××号××单元102室(产权证号:2008-0××3)的房产,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余鑫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陈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