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3363号

袁秋英与张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3363号原告袁秋英。被告张福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秋英诉被告张福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翠贞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秋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八十七元,由原告申彦萍负担。

审 判 长  申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张花显

人民陪审员  郭爱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士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