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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1257号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有霞,马新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马有霞,女,1978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29197805257829,汉族,农民,现住玉田县石臼窝镇孙钦庄村老前街45号。被告马新友,男,1962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130204196209023012,汉族,开滦吕家坨矿退休工人,现住古冶区吕家坨七七工房22楼4门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霞与被告马新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霞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马有霞负担。

审判员  张久森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