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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民初字第1982号

马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982号

原告:马某。

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考虑自行解决,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阿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