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1982号
原告:马某。
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考虑自行解决,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阿盈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冬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