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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2835号

原告郝利思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郝利(丽)思,梁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郝利(丽)思,女,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苏乡三塔村一区81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01260365。委托代理人王秀金,永年县司法局临洺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晓飞,男,生于1983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苏乡双陵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01240332。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利思诉被告梁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利思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利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利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郝利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