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2835号原告郝利(丽)思,女,生于1984年1月26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苏乡三塔村一区81号。身份证号码:130429198401260365。委托代理人王秀金,永年县司法局临洺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晓飞,男,生于1983年1月24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西苏乡双陵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301240332。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利思诉被告梁晓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利思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利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利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郝利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志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