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865号原告郭长山,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魏福生,男,60岁。被告魏杰,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山与被告魏福生、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