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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9865号

郭长山与魏福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长山,魏福生,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9865号原告郭长山,男,1958年10月9日出生。被告魏福生,男,60岁。被告魏杰,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山与被告魏福生、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山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山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安 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阎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