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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法执字第00444号

帅天昌申请执行杨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帅天昌,杨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444号申请执行人帅天昌。委托代理人张新中,陕西方略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昆。本院在执行帅天昌申请执行杨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三民初字第011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3万元,已履行1万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本次执行标的2000元,申请人已受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科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