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留执字第00022号

王明军与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留执字第00022号申请人王明军,男,生于1969年9月3日,汉族,农民,住南郑县黄官镇。委托代理人刘炯,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斌,男,生于1987年5月23日,汉族,住留坝县城关镇,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小焕,系被执行人张斌母亲。申请人王明军与被执行人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留坝县人民法院一审后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留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明军借款2万元,并承担利息。

被告张斌不服一审判决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汉中民终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斌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明军于2013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斌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我院受理立案后,于2013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明军偿还借款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510.89元(利息算至2013年6月6日),并承担执行费200元、案件受理费36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斌对2万元债务无异议,但提出其目前暂无偿还能力,为尽快解决此事可以向亲戚借钱偿还申请人王明军债务;申请人王明军同意收取张斌利息638元,对剩余利息2872.89元表示放弃。2013年9月18日,被执行人张斌向我院交纳欠款20000元、利息638元、案件受理费362元,共计21000元,被执行人张斌向本院申请减免执行费200元,经审查本院予以减免执行费200元,申请人王明军已领取案件款。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留坝县人民法院(2012)留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兴柱

审 判 员  夏 立

代理

审判员  唐 丁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