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润行诉初字第0009号起诉人汤志安。起诉人汤志安诉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的起诉状,请求依法撤销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镇拆办集拆字()第1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旨在规范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上特殊的地上附着物(房屋)的补偿安置,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指定由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审查结论。镇江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按照上述暂行办法对南徐新城区行政中心集体土地整理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于2007年9月24日向镇江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出镇拆办集拆字(2007)第1号镇江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通知。发出该通知系内部监督、审查行为,仅具有内部程序意义,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汤志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小兵
审 判 员 许 军
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