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282号原告惠某某,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被告刘某某,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雪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珏 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