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江苏盛禾集团保格力食品公司职员。2013年5月30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转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白下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秦检诉刑诉(2013)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伟、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京市���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止马营66号-2淘宝网吧内建立“丝袜妈妈吧”淫秽网站(WWW.XXXXX.com),以网站管理员“hengy”的身份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期间,该网站共有淫秽视频62部、淫秽图片419幅、淫秽电子文本202篇。2013年5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上述网吧内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调取证据清单、上网记录、淫秽物品清单等书证;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出具的淫秽1审查鉴定书;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为维护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3年12月22日止,此刑期已扣除逮捕前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刑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海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见习
书记员 陈苏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