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451-2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韩XX。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韩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XX于2012年5月20日前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2013年7月24日经双方协商自行和解,用被执行人韩XX名下的辽M4XX**宝莱车一台顶抵给申请执行人张XX全部债务9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韩XX名下的宝莱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辽M4XX**)一台过户在申请执行人张XX名下,并办理车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