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佳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800元。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现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佳民初字第00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张生发
审判员 贺武生
审判员 柴小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樊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