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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18号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六安市信和广告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谢光友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6-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信和广告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谢光友,王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二初字第00218号

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69411841-6。

法定代表人:王德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六安市信和广告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东五路南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2143-9。

被告:谢光友,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王少云,女,1980年1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创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信和广告器材销售有限公司、谢光友、王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谢光友价值384万元的房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谢光友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华安新宇小区房产证号为31××89号的房屋,位于六安市豪门花园小区房产证号为31××96号的房屋,位于六安市振华新村小区房产证号为38××70号的房屋,位于六安市金都御苑小区房产证号为31××27号的房屋,已抵押的部分除外;

二、轮候查封位于六安市金都御苑小区房产证号为31××95号的房屋。以上查封的财产以384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关德全

审 判 员  朱晓青

代理

审判员  卢文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金贺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