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民初字第932号
原告(反诉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雷××。
被告(反诉原告):洪某。
委托代理人:张×。
原告黄某诉被告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合并审理。依法由
审判员李正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起诉称:2013年7月3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商城街(协议书中写“商城一街”系笔误)74-100号1单元701室套房产权归原告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支付。2013年7月4日,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不予协助。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7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2.被告履行协助原告办理关于苍南县灵溪镇××单××室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黄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原、被告身份证,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房屋产权证书,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离婚前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3.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已协议离婚,并约定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的事实。
被告洪某答辩称:原告未曾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涉案房屋现在中国银行有按揭贷款未还清,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洪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反诉原告洪某起诉称:2013年7月3日,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单××室套房产权归反诉被告黄××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反诉被告黄某支付。离婚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提前偿还按揭贷款或者将贷款转至反诉被告名下,但反诉被告不予理睬,且在离婚后第二天即提起本诉。同时,反诉被告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按期支付银行按揭款,给反诉原告造成银行信用的损失。反诉原告在收到银行催款短信后即与反诉被告联系,但其仍拒绝支付,反诉原告无奈只得代为垫付,共垫付两个月的银行按揭款计4287.23元。为此,反诉原告诉请判令:反诉被告黄某返还反诉原告洪某垫付的银行按揭款4287.23元。反诉原告洪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1.中国银行95566短信通知,用以证明反诉被告拒绝支付银行按揭款造成逾期的事实。另当庭提供证据2.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用以证明反诉原告垫付4287.23元的事实。反诉被告黄某答辩称:逾期还贷款原因是反诉原告不提供银行卡致使反诉被告无法还款;对垫付的金额没有异议,也同意偿还该款给反诉原告。反诉被告黄某在本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并经审查,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没有异议,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对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反诉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逾期还款原因是反诉原告不提供银行卡导致无法还款,
本院认为,反诉被告已对反诉请求予以承认,同意偿还垫付款,因此本院对该些证据无须认证。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7月3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单××室套房归原告黄某所有,尚欠的银行贷款由原告黄某偿还。离婚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上述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由被告洪某为原告黄某垫付4287.23元。另查明:上述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原告黄某已于2013年9月10日还清,中国银行温州苍南灵溪支行于2013年出具贷款已结清的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原告所有,因此,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垫付的4287.23元,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黄某、洪某于2013年7月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二、洪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黄某办理关于苍南县灵溪镇××单××室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黄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洪某银行按揭垫付款4287.23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洪某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本诉受理费80元、反诉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帐号19×××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李正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宝章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
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苍南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帐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
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
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