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0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负责人杨玉柱,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博超,男,汉族,该单位职员。被告张朝义,男,汉族,农民。被告李锦华,女,汉族,农民。被告杨秀贵,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春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诉被告张朝义、李锦华、杨秀贵、李春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