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张林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泉,男,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林俊和被告赵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林俊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林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林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张林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义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魏瑞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