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55号
原告:施建萍。
委托代理人:王祖芬。
被告:岑文荣。
被告:胡秀芬。
委托代理人: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萍诉岑文荣、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建萍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施建萍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胡枫君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陆丽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