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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55号

施建萍与岑文荣、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施建萍,岑文荣,胡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655号

原告:施建萍。

委托代理人:王祖芬。

被告:岑文荣。

被告:胡秀芬。

委托代理人: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萍诉岑文荣、胡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施建萍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施建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施建萍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长  胡枫君

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

代理

审判员  徐 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陆丽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