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387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2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4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洁 搜索“”